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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靠入户中山办理指南
2021-09-24
3561
父母投靠
入户中山
一、办理条件
投靠人为外县市户籍,其在本市户籍的子女有自有产权住房,且与子女共同生活居住的,可申请投靠,不受年龄、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。
二、办理流程
(一)政务网上申请流程:
1.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,选择“父母投靠子女”办理事项,上传所需材料;
2.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、预审核;
3.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;
4.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,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(省内的录入“一站式”迁移,省外的打印准迁证)。
5.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(省内的凭“一站式”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)办理落户手续。
(二)线下窗口申请流程:
1.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拟迁入地受理部门申请,填写个人入户声明书和入户申请审批表。
2.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且符合入户情形的,为申请人打印审核结果(省内的录入“一站式”迁移,省外的打印准迁证)。
3.申请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(省内的凭“一站式”系统反馈的审批结果)办理落户手续。
三、所需材料
1.按要求填写的《入户申请审批表》。
2.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。
3.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。
4.投靠人、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、亲属关系证明。
5.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,提供《出生医学证明》(或《收养证》)。
四、办理时限
1个工作日
五、收费依据和标准
首次领取迁移证,不收费。迁移证丢失、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:4 元/证。
首次领取户口簿,不收费。户口簿丢失、损坏补办:10 元/证。
六、注意事项
1.业务办理原则上应本人办理。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,可由配偶代办,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或关系证明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。产生的法律纠纷(后果)由委托人、被委托人自行承担。
2.随迁小孩户口若和投靠人同一本户口簿且能体现亲子关系的,无需提交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《收养证》。
3.被投靠人户口属本市集体户的,暂缓投靠。被投靠人父母亲在世但只申请其中一方投靠子女的,未成年子女(被投靠人的兄弟姐妹)暂缓随迁。
4.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或祖辈房产的,应出具被投靠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,且按下列情形操作: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,只由产权人出具《同意知情书》;产权人已死亡的,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《同意知情书》。
5.申请父母投靠子女,如子女户口登记在配偶父母名下产权住房、且子女名下没有自有住房的,暂缓投靠。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我市,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,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住房证明(一并随迁的除外)。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(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),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,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。
6.为方便申请人,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提交《广东(中山)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》,公安机关可一并办理新户籍地址的居民身份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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